安阳市城镇职工医保政策
(一)缴费基数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用人单位以本单位全部职工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确定,职工以本人工资收入为缴费基数。职工工资收入低于全省全口径城镇就业人员平均工资60%的,按60%核定缴费基数;高于全省全口径城镇就业人员平均工资300%的,按300%核定缴费基数。
(二)缴费比例
用人单位按缴费基数的7.65%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国家机关和其他由财政负担工资的用人单位按缴费基数的7.3%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职工本人按缴费基数的2%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退休人员个人不缴费。
(三)缴费年限
城镇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行最低缴费年限制度和实际缴费年限制度。最低缴费年限累计为男满30年、女满25年,2003年1月1日前符合国家规定的工龄视为缴费年限。实际缴费年限不低于10年。退休时未达到最低缴费年限、实际缴费年限的,用人单位和职工应按当年缴费标准一次性足额缴纳至最低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退休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四)个人账户支付范围
主要用于门诊医疗、也可用于住院医疗的个人自付部分。个人账户基金只能用于支付在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范围、医疗服务设施标准所规定项目范围内的医药费用。个人账户原则上不得提取现金,禁止用于医疗保险以外的其他消费支出。
(五)医保待遇
统筹基金支付门诊慢性病、重特大疾病、住院、门诊特定药品等待遇。
(六)大病保险
职工大病救助保险缴费范围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所有人员。参保人员保险年度内发生超出市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6万元以上的合规医疗费用,由中国人寿安阳分公司按应结算费用的90%比例予以赔付。大病保险赔付最高支付限额为40万元。
(七)住院报销标准
本文章转载自“安阳医保”微信公众号。